核心提示:从明清到民国,正是司法环境的不断改善、司法资源的不断扩充、诉讼门槛的不断降低、诉讼成本的显著下降,使得大量的医病纠纷被纳入法治的轨道,成为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医讼突然大量出现的关键所在。
民国时期的医疗
原题: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医事诉讼为何频发?
1935年,西医江晦鸣在《医药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一年来之中国医药卫生》的文章,称“民国二十三年,可谓医事纠纷年”。据学者龙伟统计,这一年医讼案件高达三十八起。这个数字,今天看来或许不值一提,但如果跟1934年前稍作比较,便会发现“医事纠纷年”的说法,可谓恰如其分。龙伟在《民国医事纠纷研究》一书中通过广泛收集医事诉讼档案、民国医界收集整理的医事诉讼资料以及《申报》《大公报》《中华医学杂志》《医事汇刊》《上海医事周刊》等报刊——这些报刊都报道或刊载过不少医事诉讼,共收集到医事诉讼案件一百六十九起,发生时间起于1927年,终于1949年。具体而言,1927年一起,1928年一起,1929年六起,1930年两起,1931年七起,1933年十二起,1934年突然猛增到三十八起,不能不令民国医界中人为之瞩目惊叹。正是在1934年后,民国医界开始收集、整理和研究相关医讼案件,中华医学会业务保障委员会整理编辑的两册《医讼案件汇抄》,一册出版于1935年9月,一册出版于1937年3月;在上海东南医学院兼任医学史讲席的陶炽孙,在1936年发表《中国新医受难史序论》一文,以1930到1935年的十九起医讼案例为材料。这些工作恰好也为今天的学者研究民国时期的医病纠纷,保存了珍贵的史料。
令人奇怪的是,1927年之前居然一起医疗诉讼的案例都没有。当然,没有收集到医讼案例,绝不意味着没有医讼发生。恰如龙伟所说,他所收集的一百六十九起医讼案件只是民国医事诉讼案件的“冰山一角”,“并不具备统计学上的意义”,“却足够清楚地证明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医事诉讼是广泛存在的现象”。但医讼在1927年后的普遍存在,并不意味着1927年前也是如此。陶炽孙曾敏锐地指出,国民大革命前后,构成了中国新医受难史的两个时期:国民革命前,西医的“受难”主要表现为外籍医生受到民众的冲击,“医院被捣乱”;而在国民革命后,呈现出“医院捣乱少而诉讼多”的面貌。“医院被捣乱”说明医患关系的紧张一直存在,“诉讼多”则表明更多的医患矛盾进入了司法程序。这一点正好可以作为理解马金生《发现医病纠纷——民国医讼凸显的社会文化史研究》一书的关键。
西医传入后医病纠纷为何增多?
台湾学者雷祥麟曾在《负责任的医生与有信仰的病人》一文中指出,“由于医病双方对医师责任的不同期待,因而引发了层出不穷的医事诉讼”。期待的落差,涉及传统中医治疗模式向现代西医治疗模式的转变,而这也是马金生非常强调的一个方面。在作者看来,传统的医疗模式和医病观念对医病纠纷有很大的抑制作用。首先,医家并不拥有绝对权威,病家往往在诊疗活动中“发声”,掌握着医病互动的主动权,而医家只得迎合病家以图免过。清代名医徐大椿对此颇为不满,但也不得不表示“医者之曲从病家,乃邀功避罪之良法”。据说清中叶江南地区药补之风盛行,人们一旦患病,往往闻“用参附则喜,用攻剂则惧”,甚至到了“虽服参附而死,则委之于命”的地步。其次,病家出于对医家的不信任,很多时候多方试医,不断换医,一旦有事,病家也很难找出责任人。再则,病家多由亲朋代荐医者,即便治疗有误,病家也只能哀叹命运不佳,或者看在亲朋的颜面上,隐忍不发。对医家而言,遇到危重病人,可以拒绝出诊,这在当时不但无可厚非,“在病家看来可能恰是医术高超的体现”。尤为重要的是,明清时期的人们大多信奉“药医不死病,佛度有缘人”的医病观念,只要误治的迹象不是特别明显,病家一般不会将责任归在医家身上。
大多数人医病观念的变化却比较有限,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大量不适应乃至冲突。陶炽孙曾对1930到1935年所发生的十九件西医医讼进行统计、分析,指出在这十九件医讼中,“除了难产身死,子宫癌身死之外,十七件都是医生在很积极作为的”,并因此感叹假如医生起初不主动负责,对危急之症视若无睹、不闻不顾,那么这些案件也就不会发生了。
责任编辑:何妹 |
网友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