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郑州一八旬老人想卖一套房,被要求做一份没人争房产的公证,并证明亡夫无私生子及公婆去世、自己无再婚等。
新京报发表马涤明的观点:公证机构表示他们是按规定办事,但国家并没有关于哪里能够开具该证明的制度和规定。据说确实有人开出过这种证明,多由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辖区派出所出具。但这些部门是不是在负责任地开具证明,问号很大:他们如何知道当事人有无私生子女?我认为,如“有无私生子”这种证明的问题,应该依据民法原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执行。就本案例而言,假如卖房后出现其亡夫私生子前来讨要遗产的问题,法律上应认定赵老太及相关部门属于无过错责任,因为她和相关部门确实不是有意忽略,而是不知情,且无法知情。再说了,所谓公证,本质上应是对当时、现场无法保留、无法证明真实性的证据的记录,而不应是对既有证明的再证明。居委会或什么部门开具了“无非婚子女证明”,然后公证处再作公证,这样的“公证”还有意义吗?
很多时候,公证往往是对“既有证明的再证明”。或许在公证处看来,自身没有调查核实的能力,要让其公证,必须由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先证明。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公证处在为自己免责——如果既有证明有问题,责任在开具证明的单位,或是来办理公证的人作假,公证处是被蒙蔽,顶多撤销有关公证,拒绝为此担责。恰恰是因为公证处一方面有法定的公证权力,另一方面又不具有调查的能力,这种吊诡的状态导致其会要求前来做公证的人提供各种奇葩证明。至于奇葩证明到哪里开,居委会、村委会乃至社会单位出的证明是否“权威”,未必在公证处考虑的范围之内。一些单位不愿开奇葩证明,是因为它们其实也搞不清状况,认为是公证处把责任皮球踢给别人。虽然人们有各种微词和不满,但在办理遗产继承、房屋买卖等事务时,只能公证处让怎么办就怎么办。这是现实,哪怕无奈。
责任编辑:王海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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