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跳河被发现后,四川仁寿县公安局龙马派出所民警杨立冬、辅警韩瑜先后跳入距岸3米、水深超2米的河中营救,岂料老人先后两次勒住两人的脖子往水里按,并不断高喊:我六十多岁的人了,我就是死也要拉你们年轻的垫背……(6月15日红星新闻)
冒着生命危险去救人,却差点被“拉去垫背”,舍命去救这样的投河者,值不值?很多网友说“不值”。而民警杨立冬当时回应老人“为啥子要救我”的质问:“为了我身上这身衣裳,为了我的职责。”
警察的职责,决定了其见危施救的使命。而人民警察为群众排忧解难、危险时刻冲在前面的职业使命,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言;那么,尽管有时会出现一些令人心寒的情况,比如这种要拉警察“垫背”的投河者,但警察为公共利益、为救群众而舍生忘死付出的价值,丝毫不会降低。被救老人,或因为精神问题,或因为当时的不良心态而表现得极端,但在场的数十名群众都为警察鼓掌,感叹“还是警察好”。网友们在谴责被救老人的同时也是一边倒地点赞警察的义举,这都说明,警察的付出得到了社会的理解和回报。
我认为,警察实施的救援行为既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又是职责所在,救这个老人肯定是值的。其一,对社会公众提供无差别的公共服务,而不考虑被服务者自身情况,不因有无回报、有无感恩甚至以怨报德而决定是否提供服务以及服务质量,乃是政府公共服务的本质所决定的。即便是对坏人、罪犯,政府也有救援的义务。其二,被救老人虽不感恩,但群众却是感恩的,因为群众从这场救援中感受到了政府救援的安全感——有一天若是我们或我们的亲人不幸有难,有警察在就有希望。因而,警察救人的意义绝不会因为个别被救者以怨报德而有丝毫的贬值。
然而,派出所警力的救援行动,是否也应考虑救援能力、救援限度的问题?事实上,目前的派出所达不到专业救援的水平,仁寿县龙马派出所警员杨立冬是游泳爱好者,才具备救援能力,而据说辅警韩瑜的水性并不是很好。最终两人精疲力竭,抓住群众扔下的轮胎才得以上岸。如果警员因救落水者自己最终没上来,我们当然要肯定他们的付出是值得的,但救援不该以牺牲救援者的生命为代价应成为一个基本原则。那么,在被救援者实施涉嫌杀死救援者的行为的情况下,该不该放弃救援、为警察的生命负责,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警察有义务救援,不等于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不顾自己生命安全实施无限度救援。
责任编辑: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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