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国风网 |  官方微信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活动报名/会员申报 | 证件查询 | 书画商城 我要投稿
当前位置:首页 > 百家 > 文苑荟萃
文苑荟萃
  • 新闻
  • 视频
  • 百人百事
  • 文苑荟萃
  • 社会与物理学原理 第二十四章 对称性原理

    时间:2021-10-02 07:32:21  来源:中国国风网  作者:李继领

     

    u=3900154713,1841240140&fm=26&gp=0 (2)_副本.jpg

    对称性是自然界普遍存在的一个最基本规则,也是人类社会一个普遍存在的基本规律。首先,我们看人体就是一个最典型的对称结构,无论是五官、四肢还是内脏都十分对称,比例适宜。各个部位、系统协调运行,自然和谐,由此形成人体美。其次在建筑方面也处处表现出对称美,大的建筑群如北京故宫,小的建筑如四合院等,都是典型的对称结构,就连城市的规划设计都是以对称为最基本的原则。如老北京的中轴线就是子午线,以此为中心前后左右分布,东单与西单,东直门与西直门等都是对称布局。就连祭祀台子也完美的对称,天坛与地坛,日坛与月坛对称;城门有崇文门与宣武门对称。所有这些对称结构和布局,都是自然界天地对称,上下、左右对称的自然表达。这些人类创造的对称美学不过是对自然界物质对称的模仿,在古典格律诗中表现尤为明显。七律诗共八句,其一是起——承——转——合对称,表现为隔句押韵对称和诗句的情景交融对称;其二是平仄对称,表现在上下句之间和一句中的字词之间对称;其三是对偶句对称,其中的颔联和颈联对称。所以对称是古典诗词的最基本要求,由此古典诗词同时具有音乐美,读起来朗朗上口。在此基础上演绎出的楹联也必须对仗工整,平仄对称。   

    试举一例,杜甫《秋兴八首之一》;

    玉露凋伤枫树林,巫山巫峡气萧深。

    江涧波浪兼天涌,塞上风云接地阴。

    丛菊两开他日泪,孤舟一系故园心。

    寒衣处处催刀尺,白帝城高急暮砧。

    有兴趣者可以从这首诗里去分析对称性的律诗声韵之美。

    物理学中牛顿第三定律,作用力等于反作用力,量子力学中的粒子与反粒子等等,都是自然界对称性的表现。对应于每一种性质都有一条守恒定律,比如能量守恒定律与动量守恒定律。在普遍联系的因果关系中,原因中的对称性必然存在于结果中,结果中的不对称必然存在原因中。也就是说,凡事都可以找到其存在和发生的原因,如果做事没达到预期的理想结果,必然存在不成功的原因与其对称。这就是原因与结果的对称,或者说是过程与结果的对称,结果由过程组成,过程决定结果,因此无论做任何事情都存在过程和结果的必然联系,也就是对称关系。

    社会关系中的对称就是社会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与平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官员与老百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立法、司法、行政之间通过相互制衡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民众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通过法治来实现对等;家庭之间权利与义务对等;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双方的等价交换体现出的广泛权利与义务对等……如此等等。

    以下就对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做些简单分析(系统分析详见《社会成员权利与义务对等轮》一文)——

    src=http___img.zcool.cn_community_017326591b3f70a801216a3e6f8dad.jpg@1280w_1l_2o_100sh.jpg&refer=http___img.zcool.jpg

    一、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要说清政府的权利与义务,首先要明确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要说明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又必须先搞清国家的概念。什么是国家呢?我认为国家就是一定数量的人群(或种族族群)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建立的社会群体组织这是国家的内涵从外延上说国家一般包括三大要素:第一是一定的地域范围(或者说土地),这个地域范围里有山河土地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这点可以简称为地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第二就是这个地域范围内集结起来的人群,也可以称为人口(或者说人民);第三就是管理这个社会群体而建立的社会管理机构——政府。自然资源人口和政府是国家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这样的定义显然与传统的国家定义不同。以前关于国家的定义与认识都把政府与国家划等号,其实政府仅仅是一个管理机构,是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以前的国家概念让人们陷入爱国就要爱政府的认识误区,这一错误认识导致反政府和持不同政见者就是国家的敌人,要全民共诛之。另外如果把国家定义为阶级统治工具,那么只要国家存在始终有阶级对立和阶级压迫,不存在社会各阶级的统一和谐。由此导出一个违背逻辑的结论:阶级消灭了,但阶级斗争还存在。违背了对立统一的自然哲学规律,也不符合人类发展的实际情况。巴枯宁正是用这个定义建立起他的无政府主义思想体系的,也是用这一定义去批判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学说(关于这点请参看巴枯宁的《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

    现代国家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础是:公民和政府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公民赋予政府权力,让其代为管理国家。如果政府管理国家不力,公民通过选举更替政府和国家领导人,以使民众利益得到保障。宪法和法律是人民与政府之间、公民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一种契约和准则,一切国家权力必须按此契约和准则行事。从这个意义讲,行政权和其它国家权力均来源于宪法和法律,任何社会管理机构组织的产生及权力的赋予均应受制于宪法和法律——这就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也是物理学对称性原理在社会中的表达。

    既然政府是社会管理机构,它就是是社会群体组织整体利益的代表,因此政府就没有自己的利益,永远都是为人民服务,代表人民进行社会管理的服务机构。然而事实上,政府一旦掌握在一个人或者一个集团(这可以表现为政党、教会、天皇、皇帝、太后等)手里,它就必然凌驾于人民之上,成为人民的统治者。如果把国家和政府混淆,必然会出现政党、国家、政府一体化,由此出现党国利益高于一切与领袖的专制和神化,其实质就是政府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样就根本不可能摆正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

    按照社会契约精神建立的现代国家制度,核心就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等与平衡关系,并且将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与平衡法制化。政府不是国家的全部,更不是国家的主体,国家的主体是民众,政府仅仅是按照民众的要求和愿望建立起来的社会管理机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类似于当今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关系。这个社会管理机构靠税收维持运行,因此应毫无条件的为纳税人服务。这虽然不是一个最理想的社会组织形式,但是起码它适应人类现在的发展历史阶段,代表着当今世界发展的前进方向,它比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管理形式都更能够体现民众与政府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和平衡。

    在国家产生的同时,负责社会管理的政府便产生了。由古代国家到近代国家,再到现代国家的发展,经过了一次次的革命和社会改革,数不尽的生命为之流血牺牲,让政府这个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越来越明确,政府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越来越清楚并用法律规定下来。因此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也越来越清楚,并且与民众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也逐渐法制化。政府是由官员成的,所以说政府的权利往往就是官员的权利,政府的义务也就是官员的义务。政府机构上至总统下至一般的公务人员形成一个庞大的官僚组织体系,这个官僚体系既代表政府行使权力和权利也代表政府尽社会管理义务。政府的权利就是向其所管辖的民众收税,其义务就是像管家婆一样为民众服务:包括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抵御外部侵略等等。政府为了实现其权利必然被赋予一定的权力,可是人类的社会实践证明,政府一旦掌握了权力,他就会忘掉他的权力来源,以至于把民众抛到脑后,逐渐强化他的权力,并尽力把权力转化为权利。同时又不断弱化的服务义务,到后来自然就变成统治民众压迫民众奴役民众的工具,于是就出现了严重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这时人民就会起来革命推翻,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即便就是不改变社会制度的性质,这个新政府也会新进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但是如果根本制度不改变,要不了多久,政府的权利就会自然扩张,不断地把权力边界往民众那边挪,以次慢慢的侵害民众的权力。这种权力扩张和权力边界的移动有时是明的,通过下诏书、定制度、发文件等扩充权力边界;有时是暗的,各级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暗地里制定一些潜规则来扩大自己的权利(关于潜规则,请读吴思先生的专著)。结果就必然造成政府与人民之间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等,由此官民矛盾激化。

    首先,政府收税的目的就是维持官奉和军费及其他社会服务事业开支,所以这个税应该收多少怎么收?仍然要民众决定,不能让政府当家如果一个政府对征税(通常包括征税对象税种和税率等内容)有决定权,那么这个政府就会不断向民众加税收,特别是当政府遇到危机的时候更是无限度的加重收税,让老百姓不堪重负。这样的事例在中国的历史上到层出不穷,政府把老百姓当作海绵拼命的挤压,无论民生多么艰难政府利用暴力手段总能挤出一些水来。特别在一个王朝的衰败没落期更是如此,像明朝万历年间的矿税,北宋末年的“花石纲”就是政府压榨民众的典型事例,最后直至官逼民反。

    其次就是如何保障民众对税收支出决定权的实施?因为政府掌握着国家机器,相对于他的被管理者民众来说,政府处于强势地位掌握国家机器的各级政府官员都具有对民众的言行举止进行管理限制和约束的权力,并掌握行使这些权力的暴力工具。正因为官有管民的权力,所以才可以治民,也因为官有管民的权力,官才可以压迫剥削奴役民众。因此如何限制官的权利,保障民的权利,这是现代国家制度始终面临的课题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了一些努力,也取得一些成效,比如信息公开,言论自由,法独立,民主选举等等所有这一切都为限制官的权,把政府权力关在法治化的笼子里提供了保障但是尽管如此,还有官员贪污和腐败,也有政府不作为,以及政府在不知不觉中扩大自己的权利,减少自己义务,缩小民众的权利扩大民众的义务等等现象不断产生。这是政府的天然属性,它和人的自私自利之心是一脉相继承的。在建立了民主的国家社会里尚不可避免这一属性的发作威,更何况是一个专制主义的国家了在专制主义国家里,政府掌握无尚的权力,官员通过手中的权力随时变现为权利,而民众面对压迫与奴役只能忍气吞声,面对不公与不平也只能唉声叹气,只求能出一个清官好官为民做主。因此专制主义必产生政府腐败,因为专制主义条件下民众管不了官,所以政府腐败就成了不治之症,愈演愈烈,直至灭亡。

    其三,政府的义务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对社会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本来是政府对人民的义务,可是在实际生活中政府官员不知不觉中把这种义务变成了权利。政府官员在行使这种管理权的时候,既可以不作为又可以乱作为,其行动的标准就是看是否对自己有利,至多是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而已。于是就出现了“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出现了“堂堂衙门往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出现了城管打人,强制拆迁等现象。有利益的事情争着干,无利益的事情则到处推诿和扯皮。政府官员一旦掌握了管理社会(民众)的权力,便立即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作威作福,一方面把权变成利,一方面恃强凌弱,欺压百姓。

    在专制主义条件下,政府的权力会不断自我加强,不断自我扩张,相对的民众的权力则会越来越小,逐渐被剥夺。这是体制的自我修复与完善,是自然规律,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会受这一规律的支配,由此也可以说这是一个物理学的原理。这一原理支配着专制政府的各级官员不断把权力变成权利,以至于无钱不办事,用权必捞钱。中国几千年专政主义社会造成数不尽的贪官污吏,留在史册上的仅仅是少数,就是这样的少数已经让人瞩目惊心。他们都以仗权势,贪赃枉法,大贪大捞,最后都是下场可悲,遗臭万年。但是他们的产生,正是因为有一个专制主义的政府为条件,他们一般也都是在换了政府掌门人之后才遭到清算,因为他们掌握的权力对新的最高领导人构成了威胁才被清算,贪污腐败只不过是将其绳之以法的一个罪名而已,如果这些人对新的最高领导人不构成威胁,就根本不会被清算。历史上清正廉洁的官员屈指可数,贪赃枉法的官员则俯拾皆是,遭到清算的只是少数。居在权力上层的人物只把惩治腐败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政治精英们把争夺最高领导权的政治斗争寓于整治腐败的社会治理之中,致使政治斗争的失败者都成了被揪出来的贪官污吏被绳之以法。每到王朝末期,腐败案子就会越来越大,腐败官员越揪越多。官场的腐败感染到社会肌体,形成整个社会的腐败,致使社会道德沦丧,社会信誉丧失殆尽,社会出现遍地戾气。为了维护政权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社会管理组织机构对群众的管理不断加强,越来越严,对老百姓的限制越来越多,以便遏制群众造反引起社会动乱。

    最后,关于人民的权利目前普遍的观点认为:人生来就有权利,被称为天赋人权"。天赋人权是每一个人都享有的一种自然权",而且人人平等。这种不可剥夺的自然赋予权利包括永不放弃的对生命、自由和幸福的追求。

    在专制主义条件下,人民的权利会越来越受到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影响。诸如强制拆迁,即便被拆迁人誓死抗争,也挡不住那“权力”的“推土机”。城管殴打小商贩更是屡见不鲜,打死人也只不过找个“临时工”顶包当替罪羊。医疗、教育改革的结果让普通民众看不起病、上不起学。而每个公立医院里则都设有高干病房专门为一部分高级官员服务,高干的子女上大学就不受考分的限制。政府与奸商勾结使房价涨得让老百姓望房兴叹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时时刻刻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让每个国民都在问:这还能称为人民的政府吗?更可悲的是,民众没有办法用自己手中的选票左右政府权力的肆虐。虽然有宪法,也有选举法,但是公民却没有真正享受到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权利,宪法属于民众的权利受政府权利的控制而被空置,不仅不能自由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和权利,更不能自由地选择让自己满意的政府。当没有选票,没有民主,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政府的权力自然就会越来越膨胀,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变得蛮不讲理。没有民主的国家也不可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即便制定再多法律也都只能是摆设,或者是只为政府服务的。这样的政府即便千万遍把他说成是人民的政府,实际上也是人民的敌人;这样的国家即便叫他千万遍人民的国家,也只能是人民的监狱(见巴枯宁的论述)。

    现代国家制度,要求所有的权力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但只有宪法和法律还是不行的,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等自由。但如果有一个书报检查制度或出版审批制度就可以把出版自由给抹杀;如果有个游行示威法规定游行示威要经过政府审批,那么游行示威的自由就是一句空话;如果规定集会、结社都要经过政府批准,那么集会结社的自由自然就被空置。如果宪法赋予民众的这些基本权力都被控制或空置,那么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对公民来说就只能是空头支票。好比孙悟空头上的花帽子,紧箍咒掌握在如来佛(政府)手里,如来佛把它交给了唐僧(官员),那么这个花帽子就只有一个作用——捏人(民众)的头痛。

    如果法律只是对付老百姓的,对政府没有任何约束作用,那么人民要这样的法律又有何用?

    政府的权力没有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公民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由此必然会出现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现象。如果公民的自由、民主都是政府给的,那么政府就可以随时收回去;如果公民的权利都是政府赐予的,那么公民对政府永远都要感恩戴德,公民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感谢政府!”。

    人民把管理社会的权赋予政府,并为政府行使权力提供税收,目的是让政府按照人民指定的方向和目标并按照人民(法律)规定的方式朝前运行。结果是掌握方向和油门的政府驾驶人员(官员)不顾人民的愿望和要求不断以加速度朝着利己的方向开去,当遇民众阻拦让其停下或改变方向的时候,政府驾驶人员不但不,还把阻拦者撞到,并从其身上辗过去,以保证其向利己的方向加速前。这就是一切专制主义政府发展的必然结果。

        政府是否代表民众集体利益,其唯一标准就是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对等就是物理学中的对称,对称就能和谐稳定。否则,一切暴力维稳都只能是加速灭亡。因此说来,看一个国家如何,就看他的政府如何,再进一步说就看他的政府官员如何就够了。衡量官员如何,最简单的就是看他如何对待他所管辖的人民,看这些官员和民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而衡量一个社会制度的好坏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个制度能否持续保持政府和民众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如果官员的权利不受民众的监督和约束,官员的任免不由民众说了算,只有更大的官说了算,那么这个社会制度必然会产生官对民的统治和奴役具体表现就是官场腐败官员在民头上作威作福官员之间结党营私;官员贪赃枉法对民众的苦难麻木不仁人民在官面前则俯首帖耳不敢仰视,叫站着不敢坐着等等一句话说到底就是官员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利并不断缩小自己的义务,由此造成严重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这就违背了社会运动对称性要求的物理学规律。

    二、民众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的权力与义务一般体现为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具体表形式尽管多种多样、纷繁复杂,但是归纳起来无非就是劳动交换和劳动成果的交换。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也就是生产和消费。交换的原则又是自由平等的,是等价交换。无论是人类早期的以物易物的交换,还是当今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换,在不存在欺行霸市、行业垄断、强买强卖的条件下,人们之间的交换应该是大致公平的。民众各阶层之间不存在超经济的强权,因此就不存在经济之外的人身奴役和占有,民众之间既不存在经济剥削也不存在权力剥削。在一个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法制的约束,民众之间在各种交换中自然会表现为一种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有的是在交换双方的当事人之间,有的是个体与群体之间或者是组织与组织之间。从生产与消费方面说,人民大众之间的交换表现为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商品和服务交换。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契约由当事者双方遵守执行,个体与社会之间或者群体与社会之间的契约由代表社会履行管理职能的政府监督执行。各种行业协会和工会等群众组织就是代表群体利益的组织,这些组织代表各自的群体参与社会活动,平衡其成员之间、成员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社会成员之间一旦出现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社会组织或政府机构就会以公权的形象出面进行调节与平衡。如果出现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也会由组织出面代表群体利益与政府交涉、沟通、协调,以便达到民众与政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与平衡。中国古代的乡绅和族长就是这样的群体组织的代表,他们一方面对本乡本族之内的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进行调节,另一方面又代表本乡本族与其他乡族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和调解。当本乡族成员与政府之间发生利害冲突时,又代表本乡族成员和政府之间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与调节。这种社会群体组织,为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平衡提供了帮助,从而减少或缓解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减少了诉讼,由此减轻政府管理社会的负担,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奠定了基础。

    民众之间的交换虽然不存在强制,不存在特权,但是却存在奸诈、伪造和欺骗。这是人的自私之心在交换关系中的必然表现,人的自私自利使每个人在交换中都想占便宜,不愿意吃亏,这是人之常情,是人的本性。为了克服这一现象,人们自然想办法建立起市场管理机构,建立市场管理制度,以便监督、管理人们的市场交易行为。如果发现有人违反规定便出面制裁,这种制裁可以根据所犯错误的轻重程度及其所带来的后果进行定量化的处罚,有的是经济的罚款,有的是刑事制裁,轻者劝诫,重者绳之以法。这就是天道!

    这本来是很简单的道理,维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与平衡也是很容易的。但是人类的一切问题都来源于人的思想感情,执法者在执法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既可以不作为也可以乱作为,既可以欲加之罪,也可以法外开恩。这样一来,所有的不公平与不公正便应运而生了。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任何一件事情后面似乎都藏着人情关系,中国有句土话叫“熟人好办事”,以至于人们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是托关系找熟人进行疏通、摆平,而不去考虑制度的约束;出了问题不去考虑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惩罚,而是竭尽全力去找亲戚朋友和熟人去疏通关系,以求大事化小,小时化了,从而躲避惩罚。在这样的环境下,掌握管理和处罚大权的公职人员就成了拉拢腐蚀的对象,作为公职人员也正好借此进行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由此就产生许多说不尽的“潜规则”和政府官员腐败。

    这样一来,执法者的执法公正便受到严重的威胁,多数人在人情关系和糖衣炮弹的双重进攻面前败下阵来,于是便自然会出现人情执法和权钱交易。执法者在这样的温床上变得像个醉汉,迷迷糊糊,见钱眼开,民众在各种交换中又自然出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这种情况的出现,又从实践上教育人们去投机钻营,攀附权贵,漠视法律,只要有利益就不管青红皂白,也不论天理良心,一心只想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至于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是否会对他人造成侵害?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侵害?是否损害了他人或者公众利益?则早就抛到了九霄云外。中国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应该是世界之最,地沟油、注水肉、假烟酒、假药品等泛滥成灾,连防病的疫苗都造假,还有什么不敢造假的!

    在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按规矩办事,“人情比纸薄”,关系在制度面前再也不起作用,这时候遇到事情谁还会去托人情、找关系去处理呢?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越简单。生产力越来越发达,生产关系就会越来越透明。人和人之间为了获取利益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契约关系,或者为了取得共同利益结成联盟,再去取得更大的利益,这就是规范化、法制化社会的人际关系。当人人都在讲规则,守法制的时候,道德自然就会兴起。而如果人人都讲关系,规则形同虚设,大家都想投机取巧,挖空心思去钻法律、制度的空子,就必然道德沦丧!

    u=4028185969,2415156950&fm=26&fmt=auto.webp.jpg

    三、劳动与分配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社会成员按照社会分工从事劳动,获得劳动成果,再从劳动成果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劳动报酬。这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应该是劳动岗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任何一个社会需要的劳动岗位都要有人干,他的劳动都要能受到尊重。从这点出发,国家元首的治国劳动和环卫工人的清扫马路清理垃圾的劳动都是一样的,都是社会分工的需要,都要受到人们的尊重。这就是劳动过程体现的社会平等,但是不同的劳动岗位对劳动者的体能、智能要求是有差别的,经济学家把这称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作为一个劳动者从事复杂劳动比从事简单劳动需要更高的技能和知识,而这劳动技能、知识和能力的培养须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的投入,因为从事复杂劳动者和从事简单劳动者比较,在单位时间内所取得的劳动成果不同,所以他们得到的劳动报酬也就不同。比如一个高级工程师的月工资是一万元,而一个流水线上的操作工每月可能是五千元。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这种差别是自然合理的,因为生产者所创造的社会财富不同,所以才有报酬的不同,这种不同体现的正是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复杂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创造,也就是说他向社会尽了更多的劳动义务,因此他就应该得到更多的权利——劳动报酬。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往往通过社会成员的竞争而实现,社会成员中的劳动竞争体现的是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有时是残酷的。但是这种竞争又是必须的,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有社会分工存在,有劳动岗位和劳动条件的差别存在,有劳动者自身体能和智能的差别存在。这些差别构成了社会成员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劳动条件不同和劳动报酬差别,正是这种差别催人奋进,促使人们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促使社会成员的劳动由体能向智能转化。一个智能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要远远大于一个体能劳动者,所以一个智能劳动者所得到的劳动报酬也会远远高于一个体能劳动者。单从体力的消耗来说,体能劳动者的体能消耗一定大于智能劳动者的体能消耗,也就是说体能劳动者与智能劳动者比起来更苦更累,流汗更多,出的力更大,但是因为他创造的劳动成果小,所以尽管他出了大力,但是得到的劳动报酬比智能劳动者还要少。因为社会分配是按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多少而定的,并不是按劳动者出了多少力,流了多少汗来衡定。这种差别不能仅仅理解为阶级差别(尽管这种差别往往表现在不同的阶级层面上),而是社会成员在劳动过程中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所引起的差别,取消了这种差别就会造成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而一旦出现这种不对等关系,便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引起生产力的停滞和倒退。从阶级的角度分析,这些差别可以说是阶级的差别,因为智能劳动者和体能劳动者属于不同的阶级。但是在经济关系中的阶级差别只能靠经济的发展来逐渐消除,靠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差别逐渐缩小来解决。随着社会进步,科技发展,将来对各行业、各岗位的劳动者能力要求都一样了(比如所有的劳动都是按电钮或敲键盘),劳动工具越来越智能化,操作变得越来越简单,而作为每个劳动者的个体能力和智力能力也都通过教育和培养没有差别了,这种阶级差别自然就会消失。

    然而私有制的结果,出现了财产继承和权利世袭,世袭制让领导者的后代无德、无才、无能也当了领导,这就必然会使族群衰败,最后不可避免的被人推翻。在财产继承和权力世袭的情况下,社会成员之间就产生了出身的不平等。这种出身不平等可以让一部分人一生下来就能坐享清福,他们凭借祖上的阴德,不事生产,不学无术,过着声色犬马、花天酒地的生活。这种不平等的出现,就背离了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法则。贵族世家、纨绔子弟不对社会尽义务,却享受到超过平民的权利,这当然就会引起其他社会成员的愤怒和诅咒。财产的继承和权利的世袭被固化以后,社会成员的阶级和阶层跟着就会被固化。阶级的固化让社会中的上等人永远是上等人,下等人永远是下等人,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这样的情况下,下层人再奋斗也改变不了自己的命运,他们就会绝望,绝望后就会铤而走险,必然爆发革命。另一方面,上等人被阶级固化以后,也会出现腐败和衰退,像清朝末年的八旗子弟,不农、不工、不商。他们再也不思进取,不学无术,最终不堪一击,在革命风暴面前迅速土崩瓦解。这就是历史,就是几千年的历史兴衰更替。

    每个人都是赤身裸体来到这个世界上,如果不参与社会劳动他就应该一无所有,而如果通过继承获得了财富和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一生下来就取得了对财富和权利的占有。从社会关系角度看,这种占有破坏了社会成员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因为他的权利不是通过他尽了义务获得的,而是上天赐给他的,因为他投胎投得好从娘肚子里就带来了这些权利。

    所以我们应该承认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差别,以及由经济差别所引起的阶级差别,但是这种差别必须建立在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基础上。反过来说,如果因为继承和世袭而占有了权利,这是对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的严重破坏。这种破坏最终将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我们说富人住在富人区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他的子孙后代通过继承和世袭永远住在富人区,那就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的子孙没有对社会做出那么大的贡献、没有为社会尽那么大的义务,就不该享有那么多的社会权利。

    分配从社会成员个人角度说就是劳动付出和劳动报酬之间的对等与平衡关系。这种关系被称为一次分配,一次分配是在个体竞争条件下产生的多劳多得,遵循的是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和物理学中的分子运动规律。分配从社会的角度说是政府职能,政府通过税收和二次分配,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调解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从而保证社会成员之间基本的社会公平,这遵循的是社会整体运动趋于平衡的规律。

    一次分配体现的是等价交换,是劳动付出和劳动报酬的对等。因为社会成员存在个体差别,这些差别通常表现在劳动者的体能、智力、技术、文化以及家庭出身、社会环境等方面。所以每个人在一次分配中的收入都是存在很大差别的。出身于贫穷家庭的子弟和出身在富豪官宦之家的子弟,他们一生下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造成他们在社会中地位不平等。社会地位不平等又会带来他们所受教育的不平等,由于所受教育的不平等而引起他们所具备的劳动技能差别,劳动技能差别又使他们的谋生手段和方式存在差别。这种差别必然造成社会成员在一次分配中的贫富差别。特别是在社会出现特权阶层,阶级差别被固化下来的社会条件下尤其如此。这种差别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贫富悬殊,贫富悬殊就是社会不安定的火药桶。

    社会和谐与安定,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都能生存下去,都能安居乐业的基础上。某些人当然可以获得一块更大的蛋糕,但只有在受到最不公正待遇的人也能得到生存必须的蛋糕,也就是说只有在受到最不公平对待的人也可以生存下去,社会才能整体平衡。如果将下层人逼上绝路无法生存,势必暴发革命。而一旦爆发革命,首先被冲击的就是上层人,这样上层人再多的财富也过不好日子,甚至命都难保。这个道理已经被无数的历史变迁所证明。

    由此可见,在一次分配中,市场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法则会带来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两极分化和阶级固化现象,这是市场经济的缺陷。如何克服这一缺陷?那就只有靠二次分配解决,让政府这个社会管理机构承担起调节社会成员在一次分配中的不平等作用。现代社会制度向富人征收高额累进税以补贴穷人,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越是富裕被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就越高,而穷人则可以不缴税,对于暂时困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还可以得到国家的补贴,从而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很好地生活。除此之外,对遗产继承也课以高额的遗产税。政府将这些税收用于一般人的失业、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这就是现代社会制度的“杀富济贫”。由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事业来承担社会下层人的生存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起到了社会成员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社会再平衡的作用。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劳动,都要自食其力。社会精英们,自食其力之外仍有剩余,那就要向政府交个人所得税,而不能自食其力者则通过政府补贴也能体面的生活,由此实现社会整体的宏观平衡,这就是现代国家制度的核心作用。   

    三、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群体组织的最小单位。从经济组织结构上看,家庭产生于社会分工和私有制;从婚姻关系看,家庭产生于一夫一妻制。中国古代的家庭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的社会生产组织形式,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由家长领导从事生产和交换活动。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通常表现为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大的家族四世同堂,几辈人同居一起形成一个复杂的家庭组织形式,因此产生家庭管理制度——家法、家规和家训。

    有了家庭,就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要使家庭和睦,家庭成员之家相处融洽,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需要对等与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有爱,这爱既是精神的又是物质的。精神方面就是互相体贴,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一者遇到痛苦和不幸能及时得到另一方的安慰和帮助;一者遇到想不开的事情,能够及时得到另一方的慰藉;遇到矛盾和问题,通过及时沟通,互谅互让,及时化解矛盾,保持家庭的和平安定和幸福。之所以说是相互的,实质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问题,不可能是单向的。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既可以是物质层面的,也可以是精神层面的,所谓“门当户对”体现的其实就是家庭条件和身份地位的对等。

    夫妻关系物质层面的对等,更是婚姻的基础。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传统里,都是男的居于支配地位。现在女性越来越独立,不愿意再像前辈们那样靠男人过日子,而使自己陷于家务之中。所谓的夫妻恩爱、相濡以沫、白头偕老等等美满的婚姻家庭,都是建立在男女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基础之上的。失去了这种对等关系就失去了平衡,失去了平衡的家庭如不及时调节,家庭关系必然破裂。单靠恋爱时的海誓山盟和童话中的故事传说是没法使家庭保持长久和谐、平衡与稳定的。只不过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既有物质层面的,也有精神层面的,既有眼前的也有将来的,既有短期的也有长期的。

    2.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的传统观念是父慈子孝,父母亲对孩子慈爱,孩子对父母要孝顺。子女在未成年的时候享有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长大成人之后要对长辈尽养老送终的义务。这就是中国式家庭中长辈和晚辈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也就是中国人的孝道。随着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教育逐渐由社会福利承担,老年人的养老也将由社会保障解决。这社会福利和保障的财源来源于政府税收和慈善机构的捐助。这样一来,父母在养育子女过程中的义务越来越小,子女长大了对父母赡养的义务也会越来越小,以致于将来的子女抚养和教育都有社会福利承担,那么老年人的养老也将全部由社会保障承担,由此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再存在诸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现在的家庭已经不是社会生产单位,只是消费单位,生儿育女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和财力,因此生孩子就逐渐成了夫妻之间的一个负担,孩子长大了便离开父母成为社会的人,所以现代的家庭也越来越不愿意生育,更不愿意和老人同居,四世同堂的家庭再也没有了。随着社会的进步,劳动越来越智能化,男女之间在劳动中的地位平等了,经济地位自然平等,经济地位平等了政治地位也自然平等。因此女性变得越来越独立,单身家庭越来越多,丁克家庭也越来越多,这就为家庭的逐渐消亡创造了物质条件。

    在中国古代的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般靠伦理道德和宗法约束来维持,伦理道德其实就是封建的宗法关系及礼乐制度,具体体现为长幼有序、父慈子孝、男尊女卑等等。如果有的家庭出现了违背父慈子孝的现象,一方面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另一方面族长会出面调解,进行平衡。

    现代的中国家庭在这方面有了变化,族长和乡绅不存在了,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发生了矛盾和冲突,一般会有街坊邻居、亲朋好友劝解调和,极个别的调和不好,就告到法院。告到法院的案子,多数是老人告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者是弟兄姊妹之间为财产继承产生纠纷。可是子女往往也能说出一大堆不养老人的理由,兄弟姊妹之间为财产之争更是互不相让,法院就是判了也很难执行。这样一来不但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使亲情丧失,矛盾更加激化。可见家庭矛盾还是在家庭内部沟通和解,调和解决,诉诸法律只会使得事情越闹越糟,问题越搞越复杂,亲情越来越淡薄。

    3.兄弟姊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兄弟姊妹情同手足,这是中国人对这种关系的理解和定位。情同手足就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遇到困难共同解决,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这种互相帮助是双方自觉自愿的,没人强制,没人干预。这种帮助从伦理纲常说是应该的,就因为是应该的,才最容易引起失衡。如果一者只进不出,只想得到兄弟姊妹的权利(好处),不想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样的情况下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就会破裂。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关系中,兄弟姊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宗法关系条件下,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靠族长和乡绅来维持,出现了不平衡当然由族长乡绅出面调解。

    当今社会转型期,兄弟姊妹之间的家庭矛盾和纠纷通常表现为财产的继承和赡养老人的问题,这类问题最容易在兄弟之间出现。按照中国人的传统,女的出嫁了就不再是自己家的家庭成员了。特别在农村,大都如此。如果在城市,男女都有工作的前提下,兄弟姊妹之间都是平等的,同样享有家庭的权利和义务,这体现了现代社会中的男女平等。这就是传统宗法制的血亲关系逐渐变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契约关系,由此产生社会转型期的一些社会问题。这就使亲情变得越来越淡薄,而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则越来越重要。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姊妹兄弟之间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等,这一基本法则不会改变。如果出现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就会破裂。这些在当代的家族式企业中表现尤为明显,因为经营企业的基本原则就是等价交换,最重要的就是参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可是自己的家庭成员之间往往是以血缘为纽带,以亲情为条件,成员之间不重视把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以契约的方式明确下来。等企业做大了,为了利益的分配就不可避免产生许多矛盾。在利益面前互不相让,都想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就使矛盾变得不可调和。在家庭内部调和不了的情况下,最后提起诉讼,结果也许会分个输赢,但是一提起诉讼,亲情自然就没有了,由此兄弟姊妹之间的家庭关系就破裂,从此各奔东西,谁也不认识谁了。

         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父母与子女对薄公堂,兄弟姊妹之间为赡养老人相互推诿,相互争吵,为了财产继承大打出手。这些家庭悲剧,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每人都想多要权利而又要少尽义务,殊不知权利和义务是一个天平的两端,只有

    对等才能平衡。一旦出现不对等,必然会出现倾斜。这看上去是个社会道德问题,其实是经济问题,是等价交换的经济学原理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同时也是对称性物理学原理的社会体现

    6923860_34.jpg

    四、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对等不等于阶级平等,更不等于平均主义。

    物理学中的对称,并不是微观上的分子、原子绝对相等。比如人的两只眼睛、两只胳臂、两条腿等等都存在细微的差别。同样的,社会的微观层面也必定存在一定的差别。不同的人参与到不同的组织群体中,不同的群体构成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他们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不同,从事劳动的方式不同,获取劳动成果的方式和多寡也大不相同。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一个生产工人不可能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相同,一个企业员工也不可能和老板的收入相等,一个老百姓更不可能和国家领导人享受一样的待遇。这就是阶级的不平等,所有社会成员在生产、消费、文化娱乐、教育医疗等各方面要是都一样了,那么阶级也就不存在了,由此人们便可以自豪地向宇宙高呼“地球上的人类已经进入到无阶级社会了!”

    社会成员之间的劳动差别造成了其劳动成果的差别,由劳动成果的差别又产生劳动报酬的差别,劳动报酬的差别也就是个人收入的差别。如果我们要求一个飞机驾驶员和一个拖拉机手拿一样的工资,那反而是让他们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又不对等了。飞机驾驶员相对于拖拉机手来说,他们的责任更大,承担的风险更高,技术难度也高,为职能训练投入的更高,因此他理所当然就应该得到更多的劳动报酬。这种根据贡献大小而获得报酬多少的分配方式正是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的体现,反而如果让造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那就是对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的极大破坏。

    当然这一逻辑存在的基础就是社会的按劳分配原则,如果按需分配,这个逻辑自然就不存在了。然而人类不可能实现按需分配,因为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来满足,而基本生活之外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则永远没法满足。比如,假设人类即将建立太空旅行的空间站,大家都想去太空旅行,那是根本不可能的。这就是需求本身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造成的物质不能满足需求。过去的皇帝也想不到乘坐高铁出行的需求,而现代一个普通人就可以满足这个需求。这就是说需求的变化永无止境,原来的需求满足了新的需求随之又产生了,循序渐进,永无止境。无论是地球,还是宇宙,资源总是有限的,人们获得资源的能力也总是有限的。在有限的资源限制条件下,人们的需求和欲望总是无限的。从这点说来,“欲壑难填”这是人类的本性,怎么实现按需分配?。

    从社会角度说,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劳动创造,而这个劳动创造就是劳而有之。在劳而有之的条件下,人们就不可能平等。要想人人平等,就必须把一切的劳成果都要由“劳而有之”变成“生而有之”,也就是让所有人的劳动成果归社会上一切人所有。这就无异于让天上掉下馅饼来,可能吗?人类进步到今天,之所以能把一部分劳而有之变成生而有之,正是得益于人类的劳动效率提高和科技进步,而劳动效率与科技进步本身又靠劳动来实现,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无论科技怎么进步,劳动效率多么提高,人类总是没办法将一切劳而有之都变成社会保障式的生而有之的。何况精神需求的满足,更不可能实现生而有之。

    生而有之的先天赋予(相貌、智力及基因遗传)都不能完全彻底平等,劳而有之的后天赋予就更不可能人人平等了。为了引导人们勤奋和努力,社会就必须给予一定的激励机制,以便奖勤罚懒。而这个激励机制就是按劳分配,就是劳而有之。失去这个社会激励机制,勤奋者会变成懒惰,这样就会出现劣胜优汰的社会反淘汰现象。这种反淘汰现象,是违背生物进化自然规律的。

    人们为了实现人人平等,奋斗了那么多年,多少代的无数英烈为了实现人人平等的伟大理想而甘愿牺牲,然而至今也没能实现劳而有之的人人平等,更没能将一切的劳而有之都变成生而有之。其困难就在于:劳动创造的劳而有之这一现实,与将劳而有之变为生而有之的理想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巨大鸿沟。

    由此可见,人人平等是根本不可能的。它仅仅是,也只能是:思想家的梦想,政治家的游说,文学家的故事,仁人志士的理想追求,永远不可能实现。因为它既违背了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宏观对称性,又违背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微观差异性原理。

    李继领.jpg

    李继领先生

    【作者简介】李继领,自号三一居士。释意: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求真一贯。现为太平书院院长,著名现实主义作家、思想者。

    责任编辑:孙克攀

    网友点评

       

    版权信息

    本站会员主动发布展示的“原创作品/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会员发布的作品有侵权行为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处理!
    如未经授权用作他处,作者将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风网  备案号:皖ICP备19013950号  公安备:34060002030165
    Copyright © 2015 - 2019 国风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我们

    国风网
    商务合作:138-1064-8262
    邮箱:zgguofeng@126.com

    关注我们

    国风网 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