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建部公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鼓励按月支付房租,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提供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应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长期以来,租房者权益之所以得不到有效保障,根源之一就在于话语权的失衡。诸如租金支付方式、中介费、租金涨幅等。虽然看似是房东与租房者约定的结果,实际上,房东往往处于强势地位,租房者并不具备对等的博弈和议价能力。条例中诸多有利于保障租房者权益的规定,有望改变房东、中介以及租房者之间失衡的话语地位,改善扭曲的租房市场,提高租房者的安全感。条例正式实施之后,还需要建立方便、快捷的维权通道,降低租房者的维权成本,如此才能让法规从纸上落到地上。当前,很多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还附着于房产上,租房者无法同购房者一样享受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所以,提高租房者的居住安全感和尊严感,还需要完善居住证制度,加大公共服务保障力度,弥合权利鸿沟。只有租房者不用担心随时被房东撵走,不必处处提防“黑中介”、“二房东”,不用为租房纠纷而东奔西走,他们才能感受到居住安全和居住尊严。减轻租房者的买房焦虑,也有助于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许多内容显然有保障租房者权益的倾向,但能否落实值得关注。比如,现在租房通常是“押一付三”,也就是租客一次付三个月的房租,再交一个月的租金当押金,租房合同一年一签。《条例》“鼓励”按月支付房租以及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房东会接受吗?房东会想“我的房子我做主”,如果房东不接受“鼓励”,《条例》会不会干瞪眼?鼓励不具有约束性,是一个现实问题。租房者(尤其是一线城市的租客)缺乏博弈能力,很重要的原因是大城市租房多处于卖方市场。换言之,这是供需不平衡的结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于租房时,需要政府提供更多平价、实用的保障性住房。如果保障性房源不弱于市场性房源,后者就“牛”不起来。管理者出台规范条文须关注“接地性”,还要通过实际行动推进市场健康发展,二者缺一不可。
责任编辑: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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