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接受“私塾”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教育部在昨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中表示“高度关注”。教育部强调,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2月23日《长江日报》)。
2013年,国内教育研究机构发布的《中国在家上学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大陆约有1.8万名学龄儿童在家接受教育。今天,“在家上学”的儿童人数应该更多。原因有二:一是追求多样化、个性化教育方式的家长越来越多;二是随着国学越来越热,一些家长认为“私塾”最适合孩子学国学。
但“在家上学”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一个典型例子是“7旬父亲在家教女11年,20岁女儿做初中试卷不及格”。此外,也不利于孩子良好性格和习惯的养成,更不符合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法之规定。所以,舆论普遍对“在家上学”持一种谨慎、忧虑的态度,并期待教育部门的明确态度。
这次,教育部明令禁止“擅自在家上学”,也算是对舆论担忧的回应。其实,教育部这种态度与义务教育法的精神是一致的,根据此法第11条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要经过批准。
上述通知与法律规定不同之处在于,通知中明确提出了“私塾”“在家学习”等概念,而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提出来。这有助于部分支持“在家上学”的孩子家长了解政策规定和教育部门的态度,也为地方教育部门纠正“擅自在家上学”提供了一种政策依据。不过,坦率地说,其实际约束作用有多大还有待观察。这主要是因为,支持“在家上学”的孩子家长,大多数不认可现行的学校教育的模式和体制。在现行模式和体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在家上学”的孩子很难回到义务教育体系。尽管“在家上学”有可能影响孩子的中考、高考,但这部分家长的观念很难改变,恐怕也不会提出申请期望获批。
其次,对于“擅自在家上学”的现象缺乏有效治理措施。各地教育部门难以发现“擅自在家上学”,即使发现了也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义务教育法第58条只是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也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教育部的通知大概也难有实质性的约束。
另外,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在家上学”的条件是什么也不够明确,这也会影响上述通知的落实。“身体健康等原因”具体包括哪些原因也没有详细列明。那么,某些家长就会不清楚自己的孩子是否符合批准条件,地方教育部门在具体操作时也未必能准确把握批准的尺度。
可见,解决“擅自在家上学”,还需要更明确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更需要围绕规定的强制性“做文章”。
责任编辑:王海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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